唐山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八条已废止房地产交易实行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时,以评估价格作为交易底价,其中涉及国有资产的,其评估结果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