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房地产交易实行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由依法设立的具有房地产估价资格的机构办理。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规定的估价办法、标准和程序。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