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违反物价管理、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税务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