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