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经营房屋出租和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房屋出租活动和房地产中介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