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