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收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