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未经登记、审核进行私下交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缴纳税费并对当事人双方各处以房产交易额2%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