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到物价管理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