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是指合法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