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凡在本市市区、县城、建制镇、开发区、独立工矿区、国有农场等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房地产交易活动的,均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