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章 房地产抵押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同一房地产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其抵押担保债务之和不得超过该房地产的评估总价值。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