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章 房地产抵押第二十三条已废止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不转移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房地产抵押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分别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抵押和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