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屋租赁第二十二条已废止从事房屋出租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居民个人居住房屋租赁除外)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房屋租赁活动。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