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屋租赁第二十条已废止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租赁登记,由承租人领取《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期限、价格、用途,房屋修缮责任和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由出租人和承租人通过合同约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