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转让第十七条已废止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预售。预售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持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广告中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