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转让第十六条已废止转让房地产,应当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到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