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转让第十五条已废止转让享受政府或者单位补助购买、自建的房地产时,应当经原补助单位或者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转让人应当取得转让收入中个人原投资占综合造价比例部分,其余部分归原补助单位或者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