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转让第十四条已废止转让租赁期内的房地产,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受让权。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