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采矿权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无矿产储量核减单拉运矿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