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由国家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或收购、销售无采矿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开采的矿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