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转让采矿权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