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已废止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和拒保。探矿权人、采矿权人需要保密的资料,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