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探矿权人应持勘查许可证到勘查项目所在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书面报告施工设计,每半年向勘查项目所在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勘查工作进度。探矿权人变更、延续勘查项目或完成勘查项目任务的,应及时向勘查项目所在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