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探矿权人应持勘查许可证到勘查项目所在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书面报告施工设计,每半年向勘查项目所在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勘查工作进度。

探矿权人变更、延续勘查项目或完成勘查项目任务的,应及时向勘查项目所在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