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组成,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决定。

村民小组推选村民代表应当召开村民小组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票数从高到低产生。一户不得产生二名以上的村民代表。

村民代表的推选工作,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前进行。

村民代表出缺的,由其所在的村民小组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进行补选。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