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村民代表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共同组成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村民代表人数应当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将妇女村民代表和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村民代表名额分配至村民小组。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