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条有效村民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五人组成;个别人口较多或者经济组织较发达的村,可以由七人组成。具体数额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实际情况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的成员按照《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选举产生。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