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村民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五人组成;个别人口较多或者经济组织较发达的村,可以由七人组成。具体数额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实际情况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的成员按照《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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