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建立并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年度报告制度。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每年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在同年十二月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本系统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