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建立并实行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在施行一年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本系统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执行情况。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