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方式:

(一)建立备案审查制度;

(二)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三)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报告;

(四)认定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资格,统一管理行政执法证件;

(五)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资料;

(六)对有关重点问题组织调查或者督促有关机关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