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机构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五)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六)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七)复议、应诉和赔偿工作情况;

(八)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情况;

(九)其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