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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六条
有效
建立并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审查制度。
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审查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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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