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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机构和人员给予表彰。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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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