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及其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二)违法行使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三)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谋取私利的;(四)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