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依法应当由行政复议、审计、监察机关处理的事项,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接受机关依法处理后,应当将处理情况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