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对于严重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查处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处理结果公开。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