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使用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临时占用国家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开展非体育活动,在十日以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超过十日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限期恢复体育设施的原有功能,保证体育设施完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