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学校体育设施应当用于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现有学校体育设施的面积不得减少。确需改变体育设施使用性质或者减少原有面积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注:该条设立的改变学校体育设施使用性质或者减少原有面积须经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已于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废止)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