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临时占用国家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开展非体育活动,在十日以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超过十日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限期恢复体育设施的原有功能,保证体育设施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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