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使用管理第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体育设施。体育设施被侵占或者被破坏的,应当限期恢复;不能恢复的,由责任者按照高于原有标准、规模的原则新建体育设施,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等有关手续。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