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为全民健身提供服务和方便。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在规定时间内可以免费;实行有偿使用的,对儿童、学生、老年人和残疾人给予优惠。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的体育设施,应当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可以实行有偿使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