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共体育设施,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新建、改建、扩建和拆迁学校体育设施,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注:该条设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迁学校体育设施须经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已于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废止)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