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五章 生产与经营第十九条已废止从事新能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当地新能源管理机构申报登记,并如实提供生产经营情况,接受新能源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注:该条设立的从事新能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能源管理机构申报登记的规定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已于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废止)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