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第十八条已废止推广和应用新能源技术和产品,享受下列优惠待遇:(一)开发利用新能源属于国家高新技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金、信贷、税收以及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二)来本省投资进行新能源开发和利用的单位和个人,享受本省有关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三)农村集体和居民兴建新能源生态综合利用设施,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鼓励和扶植政策。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