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三章 科研与实验第十二条已废止新能源管理机构应当对新能源重点科研、实验项目组织有关专家和科技人员进行可行性论证,确认其技术可靠、经济合理后,方可付诸实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