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三章 科研与实验第十三条已废止新能源管理机构设置的质量检测单位,应当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后方可承担质量检测工作。新能源产品和农村用能节约产品研制完成后,必须报新能源质量检测单位检测合格,方可生产和销售。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