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新能源管理机构设置的质量检测单位,应当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后方可承担质量检测工作。

新能源产品和农村用能节约产品研制完成后,必须报新能源质量检测单位检测合格,方可生产和销售。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