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村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每村至少配备一名农民技术员,并积极发展各类科技示范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给予农民技术员一定的报酬。

乡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组织村农民技术员参加每年不少于十日的农业技术培训。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