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力量,到农村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发挥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农业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等群众性科技组织在推广农业技术中的作用。

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所取得的正当收益受法律保护。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