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八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或者未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或者以货币形式、其他物品替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5日第八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九条